为节约资源能源,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2012年4月8日,菏泽市政府以第1号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发布《菏泽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工作;《规定》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定》同时强调,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另外,《规定》还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要求、推广使用和管理措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专用运输车辆的管理、法律责任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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