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获悉,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2010年相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充分发挥排污收费这一环境执法手段作用的结果。
排污费征收额实现历史性突破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区逐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排污费征收额幅度较大;二是江苏、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广西、广东、辽宁、天津等12个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等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因素继续发挥作用,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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