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地税部门发现部分企业在进行今年的房产税年度申报时,仅以房屋的建造价格作为房产原值来计算缴纳,而未包含购地时的地价款,导致计税依据偏低。
按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而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耗损价值后的余额。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市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如自用的房产是购置土地后自建的,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房产原值需将地价款包含在内。同时,纳税人应在9月底之前办理2011年从值计征房产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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