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雨花台税务分局对辖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自己使用的业主共有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有疑问。
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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