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调查网】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工作时,对信息
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应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1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大额银行退票;
10、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1、遭受重大损失;
12、重大投资行为;
13、、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4、重大诉讼、仲裁、重大担保、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订立前述第8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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