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公司使用质量不过关的管材铺设地热,导致小区54户居民家中漏水。房产开发商花费47万多元进行改装。1月11日,自治区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管材生产商赔偿开发公司损失33万余元,管材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开发公司损失14万余元。
事件回放
2003年3月15日,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签订协议,房产开发公司将大武口一小区住宅楼的土建、水、暖、电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安装公司。安装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地热管购销合同,约定地热管必须质量合格。此后,工贸公司将一批地热管供给了安装公司,并被安装。2004年采暖期开始后,该小区部分住户家中出现地热管漏水的情况。经开发商、管材生产商、销售商、建筑安装公司共同取样、送检,发现是地热管质量不合格所致。开发商花费47万多元,为54户居民更换了外挂暖气片。
审理情况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由生产商对因生产有缺陷的产品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70%为宜。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装公司作为专业的供热安装公司,理应对其购买、负责安装的产品负有检验和核实其产品合格性的义务,但在施工过程中,却使用了有缺陷的地热管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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