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 管理规定》已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文件,是各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城市照明行业从业人员盼望已久的重大事件,是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重要的里程碑。《规定》对在规划设计阶段城市照明的节能 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 、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等等。要切实落实这些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 2005 234号)提出要求,保证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照明开关时间。提出并控制景观照明的重点、数量和分布,做到合理布局、主次兼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指标。提倡结合照明行业实际,统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整合、节约资源,反对浪费能源,反对建设和配置不切实际、不科学的照明工程。因此,坚持“功能为主、景观为辅”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关系的关键。
当然,在重要的节假日和重大的政治经贸活动中,政府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景观照明还有着客观需求。2008年北京奥运会、建国60周年大型庆典活动以及上海世博会景观照明的应用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适当的景观照明对满足市民文化生活需要、吸引企业投资、发展旅游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显着的效果。因此,不能因噎废食,不可剥夺景观照明“为辅”的地位,而应以积极引导的方式,在功能为主、节能环保的基础上,规范景观照明的建设。
二是节能照明产品与科学照明技术的关系。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产品是实施城市绿色照明 工程的基础;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是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手段。实现照明节能,不仅要有优质的光源电器产品,还要有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高效节能的照明电器产品,城市绿色照明工程就是一句空话。劣质的照明电器产品,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预期的光效、寿命等相关技术指标,既不节能,也不节资;损坏以后如果处理不当,还会成为电子垃圾,并可能造成汞等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不仅不能实现绿色照明,还带来了严重的隐患,结果适得其反。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应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根据不同的照明环境要求,对照明工程实施具体的设计方案,提出有效的消除眩光、控制污染的措施,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付诸实施。同时应从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系统的观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城市照明节电的多种有效途径,提供城市照明方案设计、工程实施以及维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将先进科学的技术手段贯穿于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系统的整个过程。
三是绿色与节能 的关系。城市绿色照明 工程是一个系统,其中包括了照明 节能、环保的所有要求。换言之,“绿色”包括了“节能”,“节能”体现了“绿色”.绿色的照明一定是节能的照明,但是节能的照明并不一定是环保的照明。比如有些照明工程采用了高效、优质、节能的光源电器产品,但并没有与先进科学的照明技术相结合,没有用在合适的场所,或者安装的位置角度不合理,既可能造成浪费,也可能造成光的干扰和污染,这显然不是绿色的照明。相反,如果只是单纯防止光污染,而忽略了节能与效率,同样也未达到绿色照明工程的要求。
四是节能与节资的关系。在提倡城市照明节能的同时,要对照明节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包括对城市照明节能综合费用的评价。目前在照明节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节能不节资、节电不节钱。一些所谓的节能照明产品由于本身的质量不高,价格不低,寿命不长,效果不好,运行的综合费用超过了传统照明产品的运行费用,造成了新的浪费。
节约能源包含了节约资金的内容。从商品价值的观点来看,能源的珍贵,正是以货币资金的价格形式体现的。在城市绿色照明工程中,节约资金不但是节能的具体表现,也完全符合节能的要求。因此,资金的浪费也是能源的浪费,节能不节资的照明产品,不是真正的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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