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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8月17日出台,这是继闵行、徐汇两区试点之后,本市首个“正式版”经适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相比“试点版”,在准入标准上有了明显的放宽,但供应标准维持原样。
“正式版”规定了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即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相比“试点版”准入标准,在户籍限制、人均住房面积和交易行为限制方面没有做调整,但是在人均收入、人均财产方面有所放宽,并对2人及以下家庭设置了调节系数,原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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